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新创业相关工作制度

发布者:创业学院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19浏览次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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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业学院工作职责》

2、《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3、《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5、《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新型师资团队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业学院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省、学院有关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3、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为大学生创业做好各种服务。

4、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立项、扶持优秀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协助其申请各类创业扶持基金。

5、组织开展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对优秀项目予以推介、扶持。

6、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理论与实践教学,加强创业意识培训、模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7、协助大学生创业项目在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注册、登记,并对成功孵化的项目向社会予以推介。

8、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设备采购、维护、保管。

9、负责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10、其他创新创业相关事宜。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战略举措,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推动我院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拓宽学生就业渠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使优秀的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项目驱动、自主实践、求实创新、提升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的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组织人事处、团委、创业学院、各系部(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设在创业学院。

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学院创新创业工作整体规划和领导及全面管理。

2、组织对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

3、聘请专家成立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创新创业活动。

4、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5、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6、组织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以及成果的认定和奖励。

第四条创业学院下设三个工作室:

1、创新创业教学工作室。开展全院的创新创业教育,以及按照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开展专业和课程改革;负责组织创业培训和技能竞赛;负责制定学院创新型师资的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创新创业实践工作室。负责校外企业实践实习、企业创业导师工作对接,统一管理大学生顶岗实习事宜;负责组织创业就业比赛。

3、创新创业孵化工作室。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事宜,负责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学院创新项目课题、专利发明等项目的申报、审核,负责国家、省、院关于创业相关政策宣传。

第五条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为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学院创新创业课题(项目)进行评审,并提交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技能突出,以及在全国、省、市、院级等各类大型竞赛中获得较高奖励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优先。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可根据学院创新创业年度整体规划,从学院提供的课题目录选择项目或自立项目(课题)进行申请,并填写《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新创业项目(课题)申请表》。

第八条创新创业项目应目标明确,依据充分,内容具体,项目方案具可操作性。项目要注重实践,着眼于创新或创业。

第九条项目应选定专门指导教师进行指导。指导教师必须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业务水平和时间保证。

第十条院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课题)申请人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课题)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院创新创业领导小组确定资助项目(课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项目经费是学院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低值易耗品支出、图书资源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等支出,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与创新创业无关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第十五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根据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并对各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跟踪管理。

第五章  项目申报、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学院创新创业项目申请全年受理,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和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请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课题)申请结题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题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二十条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需对创新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接受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创新创业经费的使用,提高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创业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创业项目经费来源:

(一)财政专项资金

(二)学院自筹资金

(三)社会资助资金

(四)其他可用于创新创业教育的资金

第三条创新创业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管理创新项目、技能创新项目、师资创新项目等创新创业教育项目。

第四条项目经费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并对各项目经费的使用实施跟踪管理。

第七条创新创业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创新创业项目经费是学院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低值易耗品支出、图书资源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等支出,严禁将项目经费用于与创新创业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条加强项目经费转拨管理,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根据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材料,核定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让及用于其它方面,如有此类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助立项资格,负责人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十三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请人须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文字材料报教育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需对项目经费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国家、省及合肥市市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业学院,负责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

2、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组织宣传工作;

3、负责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4、负责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审批后的项目资金发放工作,并负责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相关事宜;

5、协助做好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检查与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范围和实施周期

第二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我院正式在册学生,并具有优良的品质,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2、具有开展技术创新或创业活动的实践基础和一定的起始创业资金。

3、申报的项目需具有一定的创新点、社会效益、技术先进性或开发价值。

4、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基础。

5、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第三条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四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范围和实施的周期:

1、必须是我院学生提出、负责并参与操作和实施的创新类项目和创业类项目。学院鼓励学生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项目。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申报: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请、全年受理、定期评审”的原则;一般于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申报时提交下列材料:

1、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和《创业计划书》。

2、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身份、专业、学历、工作经历、项目专利证书等资料。

3、起始创业资金来源说明材料。

4、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家长意见书。

第六条审批:创业学院负责初审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团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

第七条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项目负责人与创业学院签署《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实体孵化合同书》后项目开始实施。

第四章  项目扶持

第八条学院对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扶持,扶持形式有:

1、场所扶持:创业学院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学生创新项目以各系创新实验实训室为主要场所。重点的学生创业项目可入驻在学校创业一条街商铺孵化,一般项目由各系提供相应的实践场所。

2、培训扶持:为创新创业学生提供培训。

3、师资扶持:为创新创业团队配备2-3名指导教师。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并根据所指导项目完成情况对教师进行评定奖励。

4、资金扶持:为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形式为无偿扶持资金和无息借款资金:

1)无偿扶持创业项目资金标准:每个学生创业项目为每年20004000元,其中含固定资产为1000元。

2)无偿扶持学生创新项目资金标准:每个学生创新项目为每年10003000元。

3)无息借款扶持创新创业项目标准:对确实需要借资金的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以“暂借款”的形式扶持,一般每个项目借款不超过5000元;对投入资金较大的项目,创业学院在相关专家做出相关的风险分析后决定。无息借款,项目负责人需要与学院有关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4对实施效果好、需继续扶持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考察情况和相关专家评审意见,可以给予滚动支持和其他政策倾斜。

第五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九条每个项目都要进行一次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报告》,并报创业学院,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有关部门发《终止项目执行通知书》,有权收回使用场地,对造成财物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可要求按价赔偿。

1、没有按项目实施计划进行项目开发或成果转化的,项目进展停滞不前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孵化毕业的。

2、不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和安全规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3、企业商业信誉极差,影响学院声誉的。

4、从事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十一条获得扶持的创新项目在一年内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一项:

1、参加一项省级以上学科或技能竞赛并获奖。

2、申请获得若干项专利。

3、完成一项横向科研项目。

4、研制一套实验仪器或开发设计一组自主实验内容,用于教学。

5、制作出实物,或构思一个创新设计,并通过专家组答辩。

6、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一篇,并在文中标明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大学生创新扶持项目。

7、完成相关创新项目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获得扶持的创业项目在一年内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一项:

1、参加一项省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并获奖。

2、组建模拟公司,可供在校学生模拟创业实践。

3、完成实体企业的工商注册并实际运作,并能提交创业业务处理记录表和运营报告等资料。

4、获得市级以上创业项目立项资助。

5、提交若干有关本项目创业实践的社会实践报告或调研报告。

6、发表与项目相关的论文一篇,并在文中标明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其负责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结题报告和总结材料。

2、竞赛获奖证书或文件。

3、发表学术论文的正式刊物。

4、各类专利证书。

5、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成果认定与验收。按计划完成项目,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由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和评审验收。通过专家组验收,视为项目结题。

第十五条学院每年举办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并评选优秀创新创业成果、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创新型师资团队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学院创新型师资团队建设,推动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科技创新工作,提升教师创新和学生创新创业核心竞争力,结合本院实际,根据《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新型师资团队是以学院系(部)和研究所的师资为主体,围绕同一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进行持续创新创造所形成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人才群体。

第三条创新型师资团队建设应符合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创新型学生培养目标,实行公开选拔,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目标考核,合同管理。

第四条为更好地实现合作攻关和集成创新, 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学院鼓励与支持跨专业、跨系(部)联合组建创新型师资团队,对创新型师资团队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实行校企合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以吸引和培养优秀师资、推动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为目标,以省级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和科研所为依托,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学生技能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活动为载体,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保障,充分发挥学院的专业特色和技能优势,加强专业(学科)交叉,汇聚优秀人才,建设与形成一支以工程技术专家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为骨干的创新型师资队伍,为提高学生创新创业的综合能力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二章  项目组建与要求

第六条学院成立创新型师资团队资格审查工作小组,由人事处、教务处和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组成,学院院长担任组长,负责创新型师资团队的资格审核与目标考核。

第七条每个创新型师资团队一般由2-5名教师组成,需具备以下条件与要求:

1、创新型师资团队应热心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积极引导大学生在创新创业方面强化意识,提升活力,做出成绩。

2、创新型师资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团队带头人原则上应是本校教师,品德高尚,治学严谨,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思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

3、团队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团队成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学风正派,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有活跃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4、提倡团队成员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鼓励与支持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和行业企业的技术能手加入学院创新型师资团队,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创新型师资团队的组建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按照“自主申请,部门推荐,学院审核,专家评审”的评选原则,每年组织一次公开评选活动。

第九条创新型师资团队的申报与评审程序具体为:

1、填写《创新型师资团队申请书》,须明确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的方向,并提供团队的资历、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经团队带头人所在部门推荐后报学院人事处。

3、组织人事处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审核申报材料。

4、提交学院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推荐。

5、组织专家评审、推荐。

6、评审结果公示。

7、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根据创新型师资团队的师资培养计划与目标,分别给予相相应的经费资助,用于聘请专家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选送团队成员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等。

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和下拨,按照《学院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由团队带头人统筹使用,人事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院采取灵活多样的培养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团队成员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研修,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与支持创新型师资团队成员承担重大的科研工作和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创新型师资团队实行带头人负责制,建设周期结束后应向学院提交“创新型师资团队建设报告”。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团队成员培养情况、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取得成绩及存在问题等。

第十三条学院每年对创新型师资团队进行考核与评估。考核优秀的创新型师资团队,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资助建设团队;考核不佳的团队将停止资助,次年不得申报创新型师资团队。对考核优秀的团队成员,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三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第十四条创新型师资团队建设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建设计划者,应及时向学院有关单位报告,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创新型师资团队成员的工作量按《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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